温州市第七中学

温州市艺术学校(温州七中)差旅费报销规定

文中来源:     作者:校办     发表时间:2016-04-21    浏览:
为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制度,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精神,遵循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限硬席座位、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位,凭据按实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限三等舱位以下(含三等舱位),凭据按实报销;乘坐二等舱位及以上的按三等舱位的票价报销。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但只限经济舱位,凭据按实报销;乘坐经济舱位以上的按经济舱位的票价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在交通费中报销,应在公杂费中开支。
(四)出差人员乘坐除以上三种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小汽车),原则上按实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六)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七)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八)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出差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340元的标准。出差人员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二)出差人员住宿应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三)出差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三、伙食补助费报销规定
(一)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2、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三)参加培训、会议的,按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费补助。因公出差的,按实际批准的出差天数包干使用。
四、出差人员公杂费报销规定
(一)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具体包括:市内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交通费票据及确因开展公务所需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票据。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按公杂费报销。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2、省内出差,工作人员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为8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40元/人·天报销。设区市内出差公杂费仍按60元/人·天标准执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30元/人·天报销。
(三)参加培训、会议出差的,按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公杂费。因公出差的,按实际批准的出差天数包干使用。
(四)使用单位公务车出差的,公杂费补助标准减半。
五、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地域范围是常驻地以外地区(常驻地指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生态园区)
(二)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
(三)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用均由举办方支付的,无公杂费、伙食补助。
(四)出差人必须按规定填制《温州市第七中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经校领导批准,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培训、会议报销要附上领导批准的通知书,因公出差要附上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学校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学校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五)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餐费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六)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七)教职工出差期间如提前出发、绕道或无故停留,其增加的费用自理。
(八)本规定没有说明的事项,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执行。
(九)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15年5月18日起执行

 




附表1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间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
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 人员 其他
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 800 450 350
4 山西省 800 480 35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6 辽宁省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市区) 900 500 400
13 浙江省(杭外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4 安徽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 900 480 38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 800 470 350
36 新 疆 800 480 350

附表2
 
温州市第七中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工作部门   出差人  
出差地点 至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拟乘坐的
交通工具  
审批人  
                                  年   月   日
填表人:                                  日期: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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